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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校外兼课“十条规定”

发布人:曾凡古点击数:18952更新时间:2017-04-19

 

 昭市教通〔2017〕56号

 

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严禁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校外兼课“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校外兼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收费直接影响教育形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将《昭通市教育局严禁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校外兼课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教育。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宣传栏、公示栏、网络、班会、家长会等途径,广泛开展十条规定宣传教育活动,迅速将十条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名教师,告之每一位家长,确保教师、家长、学生全知晓。争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就中小学教师校外兼课、有偿补课开展自查摸底,并针对十条规定禁止的10种行为开展常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家委会、社会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十条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是落实十条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提供有力保障。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22209002225061。各县区教育局必须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教育局要与各中小学校签订责任书,明确校长是落实十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要签订承诺书,承诺不校外兼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要强化校长责任追究,对违反十条规定,教师校外兼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收费管理不力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综合督导考核不合格等处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兼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年终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降低职务聘任、免除行政职务、取消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等)、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四、强化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与辖区内民办学校签订承诺书,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允许,不得聘请在职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违规聘请在职公办教师上课,经查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昭通市教育局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校外兼课的十条规定                              

  


附件:

 

昭通市教育局严禁公办中小学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校外兼课“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从教行为,对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校外兼课作如下规定:  

    1.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公办教师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

    2.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或介绍、动员学生参加由校外机构或个人在校内校外进行的有偿补课。

    3.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各种名义与校外机构、个人联合,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严禁公办学校为校外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5.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家或到其他场所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辅导、补课。

6.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机构、个人举办的有偿补习班等兼职兼课,与其联合办班,让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7.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动员、诱导或直接、变相地迫使本校本班学生参加任何机构及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8.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通过开办寄读所、补习班、兴趣班等进行有偿补课。

9.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之间相互提供有偿补课生源。

10.其它违规参与校外兼课或有偿补课的行为。                                

 

  昭通市教育局

                                  2017410  


  昭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4月10 日印发